财政部关于外交部减编退役车运回国内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02]10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7-09
实施日期 2002-07-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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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交部减编退役车运回国内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00号 2002年7月9日)

外交部,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根据《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调运回国的操作办法》(财税政字[1997]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交部调运回国的295辆减编退役车的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变卖的67辆车中有47辆已售出,所得的收入367.41万元上缴中央金库。

2.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变卖的67辆车中有20辆难以出售,可拆成零配件销售,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3.财政部退还外交部为295辆车所缴纳(垫付)的76 744 442.12元税款,外交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申请办理295辆调运回国车辆所缴纳的进口税款退付手续。

4.今后外交部从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调运回国的操作办法》(财税政字[1997]91号)的有关规定,对从国外运回的车辆的留用数量必须经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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