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商务经发〔2010〕220号)
各市、扩权县(市、区)外经贸局:
为更好地把握当前全球产业分工、市场格局加快调整的历史机遇,把实施“走出去”战略作为加快商务发展方式转变、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浙江企业在境外建立和完善营销网络,掌握全球市场销售的主导权和定价权,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提升浙江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在梳理总结浙江境外营销网络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实施办法》。
现将《浙江省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把握当前全球产业分工、市场格局加快调整的历史机遇,把实施“走出去”战略作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浙江企业在境外建立和完善营销网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提升浙江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营销网络是指,企业通过在境外建立地区性营销中心、并购销售渠道、开设品牌连锁店、设立售后服务站(含办事处、代表处)等多种方式,建立起跨国界的从事国际营销和服务的市场拓展体系。
二、工作重点。积极推进浙江优势企业和产品在全球市场的合理布局,进一步增强浙江产品在全球市场销售的主导权和定价权,着力形成中心--渠道--市场的网络格局。具体为:推动海外浙江品牌产品展示(贸易)中心建设,整合研发服务、营销接单、物流配送、品牌推广等功能,努力形成浙江品牌在全球市场的合理布局;推动浙江优势企业到境外建立各类销售机构,进一步细分市场,努力形成稳固的浙江产品销售渠道;推动浙江境外商品城的转型发展,发挥和借鉴浙江国际商贸市场建设、运营的优势和经验,转换经营模式、提高商品档次,努力形成浙江产品的全球分销中心。
三、具体目标。到2012年,力争培育10个浙江品牌产品海外展示(贸易)中心,10个浙江境外商品城,100家浙江省支持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的重点企业,其中有50家企业设立地区性营销中心。拥有境外营销网络的出口企业达到50%以上;境外营销网络带动出口占比争取达到20%,其中自主品牌出口占比争取达到50%。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标准条件,发挥当地产业集聚的特色优势,着力培育5-10个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境外营销网络项目。
四、工作原则和要求。根据“信息灵敏、物流畅通、网点巩固”的总体要求,贯彻有利于培育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有利于建立自主的营销网络和渠道,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实现转型升级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积极引导企业激发境外市场拓展的内在需求,进一步优化企业“走出去”的外部环境,鼓励建立地区性营销中心项目,鼓励收购兼并海外销售渠道的项目,鼓励建设海外展示中心和推动境外商品城转型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能够带动本省外贸出口、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点企业。
五、具体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为省商务厅近三年内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支持建立境外销售渠道的重点企业
1.拥有自主品牌,年自营出口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
2.在境外主要市场已建立各类营销机构3个以上;
3.近三年在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的实际投入累计达到50万美元以上;
其中企业地区性营销中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境外实际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派有长驻工作人员;
2.设有独立的仓库,具备相应的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物流配送的四大功能;
3.年带动出口额在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其中自主品牌销售占出口额30%以上。
(二)浙江品牌产品海外展示(贸易)中心
1.境外实际投资规模在200万美元以上,入驻的浙江生产企业占80%以上,经国内核准达到20家以上;
2.具备完善的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或研发设计、物流仓储等的功能;派有长驻管理服务人员,常年以展示为主,具备完善的管理服务体系;
3.中心接单服务带动出口年规模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自主品牌销售占出口额50%以上。
(三)境外浙江商品城
1.经核准在境外设立商品市场,实际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
2.经营规模在1000平方米、50家经营户以上;
3.年带动出口规模在2000万美元以上。
以上三类均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国内核准手续,并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六、加强服务和保障。根据《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9〕296号)、《浙江省境外投资经济合作重点企业(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浙商务外经发〔2009〕40号)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将在审批业务的办理,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政策、风险情况的通报,海外展示中心、商品城的建设和招商,优先列入国家、省高访项目,协调帮助解决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