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4]8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4-06-23
实施日期 1994-06-23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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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 计价格[1994]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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