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1]27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7-09
实施日期 2001-07-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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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2001年7月9日 署税发〔2001〕27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1〕6号),从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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