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7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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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51号 2005年8月1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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