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啤酒、汽水扣除包装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9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8-13
实施日期 1990-08-13
法律话题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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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啤酒、汽水

扣除包装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 国税函发<1990>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啤酒、汽水产品如何扣除包装计征工商统一税以及所谓汽水的范围解释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准予扣除包装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啤酒、汽水产品,应仅限于玻璃瓶装的啤酒、汽水。

二、所谓“汽水”是指加入二氧化碳,不含酒精或含酒精度不超过1%的液体碳酸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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