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2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