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4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30
实施日期 2004-03-3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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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

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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