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1-04-14
实施日期 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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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工信部财〔2010〕5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执行。考虑到我国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业务处在起步阶段,运营企业仍需加大投入,同意上述收费标准从2011年起分四年逐步到位,即2011年按25%,2012年按50%,2013年按75%,2014年及以后按100%收取。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使用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特殊频段的单位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

(一)对申请临时使用或使用研究试验用频段的营利性单位,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20%收取,其他非营利性单位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10%收取。频率占用费计收时间按照《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规定执行,即“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二)对使用范围受限频段(如只能用于室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等)的单位,按附件《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30%收取。

三、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应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部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你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MHz/年)

覆盖范围

使用频段

全国区域

省级区域

地市级区域

960MHz 以下

1700

170

17

960MHz-2300MHz

1500

150

15

2300MHz-2690MHz

1200

12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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