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10-05
实施日期 1984-10-05
法律话题 税务
<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

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凡是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考虑到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新税率征收所得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多交部分,不能列作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统一调剂解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部门、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一定时期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有关军队系统纳税事项,仍按财政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军队系统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