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一[1991]11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8-12
实施日期 1991-08-12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外资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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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1991年8月12日 署监一<1991>1122号)

上海海关:

你关八月十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洋酒进口问题,我署署监一<1991>763号文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明确“今后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你关来文中提出的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为营业自用而进口的洋酒问题,经商经贸部研究认为,上述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本店餐饮业所需的洋酒,但不得在附设的商品部搞出售、批发业务。

以上,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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