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教审〔1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审计局、财政局:
国务院发出《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来,各地通过开征教育费附加(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下同),扩大了教育经费的来源,对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进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使教育费附加在征收、分配、管理和使用等环节,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征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经研究决定,提请各地教育、审计、财政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审计、调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署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审计署农林文教司审农便(1992)第5号文中,部署各地审计机关对一九九一年的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年审计工作计划。目前已开始审计的广东、陕西、山东、甘肃、贵州、辽宁、吉林等省的审计机关,要按照既定计划和审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及时进行审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审计机关力量不足的,在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可组织其内部审计力量予以协助。
二、今年审计机关未安排教育费附加审计和近二年内没有普遍进行过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情况开展调查。审计、财政部门予以积极的支持和帮助。凡是几年来对教育费附加已经普遍进行过检查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可组织重点调查或会同审计、财政部门进行重点调查。
三、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凡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确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在审计、调查中,要认真研究和总结教育费附加在征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好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办法,并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内部制约机制。
五、调查或重点调查工作,望在今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写出调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省级的综合调查报告,在报送当地政府的同时,报送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
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法规推荐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1986-05-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7-05-0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2016-07-1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 · 1998-07-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 1997-10-2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财政部 · 1986-06-14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0-09-1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 2005-02-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6-08-2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1997-04-28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