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5-19
实施日期 1986-05-19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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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以国发[1986]50号通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各缴纳营业税的行处,应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从第三季度起,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与营业税同时就地缴纳。该项支出以“税金支出”科目“其他税户”,和“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其他税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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