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文章来源: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人薪函[1995]2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10-06
实施日期 1995-10-06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薪函〔1995〕232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1995年10月6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