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棉花、羊毛、植物油、食糖来料加工合同和进口配额审批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3-03
实施日期 1998-03-0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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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

棉花、羊毛、植物油、食糖来料加工合同和进口配额审批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45号 1998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上四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业务,进口配额须经外经贸部批准”。

今年,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形势十分严峻,为鼓励企业利用多种渠道出口创汇,经研究,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上述四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合同及其进口配额的审批权委托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进口配额从下达给各地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中解决。请各地务必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关于来料加工项目审批的各项要求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的上报文件和材料,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发证统计情况及企业出口核销情况报送我部外资司和所在地特派员办事处备案,对不按要求备案的,我部将取消其发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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