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5-03-07
实施日期 2005-04-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交通运输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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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表本企业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相关的运输、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服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行业管理,自觉维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经营秩序。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五、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六、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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