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等关于加大农村市场管理力度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冀工商[2013]10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0-29
实施日期 2013-10-29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加大农村市场管理力度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冀工商〔2013〕10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常委蹲点调研反映问题任务分解方案》第5条“加大农村市场管理力度”的要求,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农业厅决定从现在起至2013年底在全省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和相关法规,立足各级各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完善农村市场打假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农村市场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稳。为全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部门分工

通过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使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合格,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不断提高,价格平稳,假冒伪劣商品明显减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惩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营造健康有序的农村市场秩序。

一是合理设置和调整产业结构形成对农村市场的有效供给,使合格商品全面覆盖农村市场,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厅)

二是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工商局、发改委、食药监局)

三是加大对农村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和初级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涉农法律、法规规定。(责任单位:农业厅、发改委、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

三、整治范围

全省城镇各类农资市场、集贸市场及涉农生产加工企业和乡、镇、村小型超市、食杂店、百货店等。

四、工作重点

(一)查假冒,保名牌,开展打击商标侵权和“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1.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以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为重点,严厉查处侵犯涉农商标、食品商标、药品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严厉查处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商标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商标印制环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加强对辖区商标印制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商标印制市场秩序。

2.打击“傍名牌”违法行为。以保护食品、饮品、酒类、农产品、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等知名品牌为重点,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通过制造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傍名牌”违法行为。认真开展知名商品认定工作,对被仿冒侵权的商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为知名商品,并对仿冒行为及时组织查处。开展重点企业宣传走访活动,深入了解企业被侵权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为企业发展助力,为企业维权撑腰。

(二)查欺诈,保诚信,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

1.严厉打击欺诈损害农民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以儿童用品、服装箱包、汽车配件、手机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以美容美发、装饰装修、家电售后维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集中整治,规范服务领域的销售和经营行为。

2.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以查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食品、非法集资广告。严肃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切实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广告的监管。落实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采取联合约谈、联合检查、联合通报、联合公告等形式,共同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防范体系。

3.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建立健全农资商品监管制度,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测,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4.开展家用电器售后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对全省所有面向农村的家用电器生产、经销及售后维修服务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清查,重点整治“山寨维修”、“小病大修”、维修企业不诚信、维修零部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问题,净化家用电器市场环境,全面提升家用电器售后、维修和服务质量。

(三)查无照,保秩序,开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

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车站码头、集贸(专业)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为重点商品,以容易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等的餐饮、娱乐、住宿、矿山、非煤矿山等为重点行业,以小规模、大群体区域特色经营为重点产业,对无照经营行为全面梳理排查。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对经过疏导规范可以达到有照经营条件的,积极指导经营者依法补办营业执照,引导无照经营转变为合法经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继续坚持“源头断黑、举报挖黑、激励除黑”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取缔黑网吧,对发现的黑网吧,坚决查封场所,没收专用工具和设备。

(四)查食品,保安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以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市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集中整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等为重点区域,集中开展监督检查。以商场、超市和食杂店为重点单位,集中整治无照经营、知假售假、知劣售劣、不落实自律制度等违法行为。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品种为重点,集中开展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全力打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11月1日-11月10日)

1.召开会议,对各有关部门农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安排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营造农村市场秩序整顿的强大舆论氛围。

2.调查摸排,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市场广泛排查,摸清底数,查找监管不足。通过调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集中查处(11月11日-12月10日)

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各种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深挖案源,确保有案必查,有查必究,有究必果;组成专案组,重点查办大要案件;适时曝光典型案件,警示企业守法经营。

(三)完善机制(12月11日-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和做法,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办法,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主要执法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协调以及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等。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管辖责任制,将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每一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行动期间,要对本辖区的企业、摊点和市场等进行彻底排查,掌握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辖区市场存在的主要隐患和问题,做到底数清,问题明。针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秩序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协作配合。市场秩序整顿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运行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宣传执法成果,曝光典型案件,发布市场预警和消费警示,做到电视有图像,电台有声音,报刊有文章,网络有交流,形成立体宣传格局,营造强大的执法声势和社会氛围。

(五)强化督导检查。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在基层,重点在落实,重点在督查与整改到位。各级领导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了解基层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整治期间,省直有关部门将配合抽调人员开展督查,并予以通报。

(六)及时反馈信息。各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农村市场专项整治的成效、经验和做法,查处的典型案件,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上级部门。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有关部门要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总结请于12月31日前送省工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10月29日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