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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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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