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2006)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14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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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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