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农村商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农村商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商业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商务部将于9月1日创刊《新农村商报》。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农村商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市州商务局结合《通知》精神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搞好宣传和汇报

《新农村商报》是“新农村商务信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务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抓好宣传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得到相关支持。市州商务局要及时将有关文件转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收报和张贴人

各行政村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新农村商报》的收报和张贴工作,该项工作优先考虑指定“信福工程”信息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级店负责人。

三、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所辖行政村指定的收报张贴员和乡镇主管农村商务工作的负责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资料传报《新农村商报》编辑部。请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1位同志为《新农村商报》通讯员,并请各市商务局于9月15日前将全市通讯员名单汇总以电子邮件发送省商务厅办公室(联系人:冯廷洋,电话:028-83224031,传真:83223610,电子邮箱:ucti@sohu.com)。

四、积极开展好有关活动

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份,在本地选择一个行政村举办一次“送报下乡”活动,并在本地报纸、电视等媒体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特此通知。

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农村商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报字[2006]19号文)(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