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财建[2020]1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5-25
实施日期 2020-04-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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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班数量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申报程序

(一)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大航)及外国航空公司每月定期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航空公司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至民航局、财政部。

(二)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其中:三大航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负责转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意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

(二)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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