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来华境外机构使用中英文对照支票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8]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2-19
实施日期 2008-02-19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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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来华境外机构使用中英文对照支票的通知

(银办发[2008]6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来华国际奥委会、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境外媒体和赞助商、体育组织等境外机构可凭北京奥组委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6个奥运会举办城市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使用中英文对照支票。

中英文对照支票的使用期到2009年3月31日截止。

现将票样随文印送你们。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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