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票收款业务中三联进帐传票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9-10
实施日期 1998-09-1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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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票收款业务中三联进帐传票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8]44号 1998年9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行《关于支票收款业务中三联进账传票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1998)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天津市银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天津市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照执行。

二、根据《天津市银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支票签发人向开户银行送交支票委托银行办理主动付款时,所填写的作为回执的第三联进账单是由签发人开户银行签章后退还支票签发人的,其仅为受理证明。开户银行在该联上加盖“业务回单章(或业务受理便章)”仅表示开户银行已经受理该笔业务,并不代表签发人账户有足额可支付款项。

三、天津市商业银行塘沽支行根据《天津市银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的卫联公司付给86814部队煤矿的支票收款业务,并无过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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