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5]1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6-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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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会计主管: 复核: 经办:

备注:1.支行只填报本行的“罚款总额”项目。

2.中心支行应逐行明细填写辖属支行(包括本行营业部门)的“罚款总额”项目,并合计。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中心支行应逐行明细填写辖属中心支行(包括本行营业部门)的“罚款总额”项目,并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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