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87]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3-07
实施日期 1987-03-0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 1987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