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 1987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 1987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