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机电发[2004]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1
实施日期 2004-09-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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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4]45号)

根据商务部机构职能和分工,原由商务部(机电司)负责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证件打印和发放工作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移交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进口单位凭机电司出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领取凭证》、单位介绍信或领证人员身份证明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取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2004年10月1日前由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仍到商务部机电司(北京东长安街2号)领取。

三、2004年9月30日商务部内部交接,暂停发证一天。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向商务部申请机电产品进口的单位,应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商务部(机电司)。

请各机电办将上述事项通知进口单位。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9号

联系电话:010-84095551 传真:010-84095124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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