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13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6-09-15
实施日期 2006-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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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31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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