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12-1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87号)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