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7]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04-02
实施日期 1997-04-0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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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财税字[1997]55号 1997年4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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