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4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3-06
实施日期 1992-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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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

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3月6日 国税函发〔1992〕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减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业已期满。鉴于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图书发行业务仍然十分困难,其发行网点数量也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文化事业的需要,为继续支持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县(含县级市)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即县和县以下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在1992年和1993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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