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0]15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0-04
实施日期 1990-09-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

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4日 国税发<199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量小,费用大,盈利低,纳税有困难,要求在营业税方面给予照顾。考虑到上述单位销售图书业务确实存在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即县和县以下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从1990年9月1日起至1991年底,减半征零售环节营业税。如减半征税后仍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再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本通知中所说的县包括市辖县和县级市。

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