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文章来源: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09-0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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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

(2007年第71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银监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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