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向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二、第七条修改为:“快捷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携带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对妨碍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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