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恢复小麦出口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2001]外经贸管发第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1-03
实施日期 2001-01-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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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恢复小麦出口的通知

(〔2001〕外经贸管发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外经贸企业:

根据国内小麦供需状况的变化,经商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出口小麦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602号文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小麦出口改为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出口配额发放小麦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10011000 硬粒小麦

10019010 种用小麦

10019090 其它小麦及混合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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