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提高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电[2008]3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0-19
实施日期 2008-10-19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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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提高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明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87元、83元、83元,比2008年分别提高10元、11元、11元。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也要较大幅度提高,具体水平另行公布。当前正值秋冬种季节,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

农 业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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