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股权资产处置回收考核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05]7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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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股权资产处置回收考核责任制的通知

(财金[2005]78号2005年8月2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转股股权资产的管理,提高股权资产处置回收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资产公司债转股股权资产处置回收考核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分两个阶段进行考核。第一阶段到2006年末,与资产公司债权资产考核责任制相衔接,以下所称考核均指第一阶段的考核;第二阶段为2006年末债权考核期结束后,届时对尚未处置的股权资产,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另行统筹研究。

二、考核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在全面落实限期管理政策后,以经国务院批准、完成新公司注册的、剥离到资产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资产为考核基数。

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军工企业、部分有色企业和第二批军工企业等新增剥离债转股企业股权不纳入考核范围,对这部分资产的考核另行研究确定。

三、回收率目标

在考核第一阶段,单户债转股企业股权处置现金回收率(指已处置项目的分红和股权处置实际回收现金之和与剥离债权实际转股额的比率)达到60%以上(含60%,下同,不包括建立责任制前已处置股权)、总体回收率达到70%以上(含70%,下同,包括建立责任制前已处置股权)。

责任制建立后,单户债转股企业预计回收率低于60%的原则上暂不处置;对经国务院批准资产缩水的债转股企业股权,现金回收率不得低于100%,低于100%的原则上暂不处置;特殊情况个案研究处理。

四、费用率目标

按照股权资产处置回收现金总额的0.5%核定业务费用,指标内据实列支,不得突破。

五、激励约束机制

在2006年末第一阶段考核结束时,对已处置股权的整体现金回收率达到70%以上的资产公司,分档累进给予奖励:回收率达到70%~80%的,按照超过70%部分的1%给予现金奖励;回收率达到80%以上(含80%,下同)的,对超过80%以上的部分按照2%给予现金奖励。

对未完成70%回收率目标的资产公司,不执行现金奖励政策,并责成其以自有资金将剩余回收目标补足。

六、有关要求

(一)资产公司应按照有利于股权资产回收最大化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企业重组、资产置换、收购与兼并、股权出售等方式,管理和处置所持有的股权,提升股权价值,提高股权资产处置回收率。

(二)结合股权资产处置回收考核的要求,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的处置策略,积极探索与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打包出售、向社会机构投资者公开出售等多种有效方式,择机转让所持股权。

(三)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处置信息,公开选择收购交易对象及交易服务中介机构,合理运用处置方法,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程序,确保股权转让依法、规范、平稳进行。对于多家资产公司共同持有股权的债转股项目,资产公司之间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维护金融资产的共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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