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和再贷款利息支付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01]2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06
实施日期 2001-12-0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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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债券和再贷款利息支付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26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树立资产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现就资产公司债券和再贷款付息问题重申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以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现金净收入(处置收入扣除核定的费用,下同),依据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再贷款年利率2.25%,每年按季计算并向有关银行据实支付债券和再借款利息。

二、资产公司支付利息的顺序为:先支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利息,再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若有剩余则归还债券本金和再贷款。

三、资产公司当季现金净收入若不足以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资产公司计为应付利息,相应银行计为应收利息。

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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