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
(银监发[2011]92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行为,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开展信托和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的资产公司,未实施股改的应报经财政部同意,已实施股改的需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各资产公司开展信托和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均须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各项监管手续。
二、各资产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合规经营意识,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和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章制度。在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资产公司改革定位前,应主要围绕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涉及准入审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监管部门批准。
三、各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通过附属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可能造成的风险传递和转移,强化风险隔离,防范投资风险。
四、各资产公司要对现有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业务情况进行清理,开展风险排查,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各资产公司要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将公司及附属机构截至2011年9月30日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有关业务情况书面报告银监会及财政部,同时一并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l、附件2);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清理情况书面报告银监会及财政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表》(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