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19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31
实施日期 2009-03-3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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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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