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68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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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转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函[2006]14号)要求,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正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应提交材料和有关报表文书格式,按本通知附件《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证明须提交的材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备案)证办理情况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2006年度)汇总表》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对辖区内经营第一、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请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一并进行动员部署,指导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委申请办理。

三、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在印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两种证书,估计在本月底才能到我市,因此原计划发证时间往后顺延。具体时间待两种证书收到后再另行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证明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除另注明的外,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表1、3、5、6、8、10、12等材料(一式2份);

(二) 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 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四)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1、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制度;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5、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4、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七) 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应提交的材料(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及表1、3、5、6、12等材料;

(二)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的说明材料;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四)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五)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八)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变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表1、4、5、6等材料;

(二)单位名称或经营单位类型改变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验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和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说明材料和相关销售网络文件及备案证明;

(六)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七)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经营管理制度和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八)增加许可品种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增加许可品种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一)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发生变更的应按第二项要求重新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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