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5-16
实施日期 2007-05-1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3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