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权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产字[200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2-29
实施日期 2008-03-0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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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权的通知

(商产字[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商务部负责23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授权,2005年底,商务部已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敏感度相对较低的5种易制毒化学品的直接审批工作。经2年的时间证明,运行情况良好。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便企业申办进出口许可,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务部将进一步下放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三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权(包括内、外资)。具体如下:

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三氯甲烷、乙醚、哌啶进出口的许可工作,发放批复单,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企业凭批复单在地方发证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三氯甲烷、乙醚、哌啶出口按《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工作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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