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

文章来源:山东省政府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4-30
实施日期 1998-04-3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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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罚款、暂扣或吊销《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和《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

(二)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的;

(三)租借、转让《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上缴查禁的出版物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单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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