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1-16
实施日期 1997-02-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是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几年来,它在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已于1996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规定的部分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同时,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新的法规对赃物、罚没物的保管、移送以及处理等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