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权[1993]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3-08-01
实施日期 1993-08-01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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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第四条 本规定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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