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4日公布施行)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要安排一部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补助经费,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有所增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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