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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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删去该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五十三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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