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19)

文章来源: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7-26
实施日期 2019-07-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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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9年5月9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项目的劳务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三、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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