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7-28
实施日期 2017-07-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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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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