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4年社区便民服务牌建设项目的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14]7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1-14
实施日期 2014-01-1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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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4年社区便民服务牌建设项目的通知

(陕商发〔2014〕7号)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陕商发〔2013〕423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和向社会公示,现下达我省2014年社区便民服务牌建设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下达

陕西卓奥广告公司等9个企业承办2013年社区便民服务牌建设项目。

二、项目完成期限

经批准实施的2013年社区便民服务牌建设项目,承办企业应于2014年6月底前按《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社区便民服务牌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商办发〔2013〕165号)要求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办企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科学安排工期,强化项目建设责任,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质、按量、按时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可提前申请检查验收。

三、项目管理

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资金管理,定期督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票据资料真实齐全,项目实施内容完整,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紧密结合;要督促项目承办企业于每月3日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同时抄送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传真:029-87291592)。项目承办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擅自缩减项目投资额。

四、项目检查验收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先由承办企业自查自验,对照项目申报、下达时的相关内容与指标,进行定性、定量的绩效分析,并规范有序地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和项目财务账表票据,经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后,填报《陕西省社区便民信息服务牌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详见附件2);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在2014年7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及时申请省上检查验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检查验收通过后,将按规定程序拨付支持资金。对经检查验收达不到标准且限期完善补建后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支持资金,同时取消项目承办企业以后3年内申请此类项目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问题,将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2.陕西省社区便民服务牌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略)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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